证券代码:000069 证券简称:华侨城A 公告编号:2008-042
深圳华侨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
关联交易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对
公告的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。
一、关联交易概述
2008 年11 月19 日,公司与华侨城集团公司签署了委托贷款协
议,协议约定:华侨城集团公司为公司提供低于目前人民银行一年期
贷款基准利率的借款,借款金额为5.5 亿元人民币,利率为5.21%,
期限为一年。
鉴于华侨城集团公司持有公司47.94%的股份,为公司的控股股
东。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(2008 年修订)第10.1.3
条的规定,为公司的关联法人。该项委托借款行为构成关联交易。
二、关联方介绍
华侨城集团公司基本情况介绍:公司于1985 年11 月11 日成立,
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 亿元,法定代表人为任克雷。经营范围:主营
纺织品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出口和办理经特区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区内
自用一类商品,机械设备、轻工业品等商品的进口(按经贸部【92】
外经贸管体审证字第A19024 号文经营),开展补偿贸易,向工业、旅
游、房地产、商贸、金融保险行业投资。兼营:本公司出口商品转内
销和进口商品的内销业务,旅游、仓库出租、文化艺术、捐赠、汽车
保税仓、会议展览服务。
三、关联交易标的介绍
本次委托借款金额为5.5 亿元人民币,借款利率为5.21%,低于
目前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.66%,借款期限自2008 年11 月
19 日至2009 年11 月10 日,所产生的利息总额不超过2,800 万元人
民币。未达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。
四、关联交易的目的
为了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,公司控股股东华侨城集团公司采取了
委托借款的方式为公司提供低于目前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
的借款。
五、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
本公司独立董事伊志宏女士、王韬先生、张鸿义先生和韩小京先
生事前对该事项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,认为该项拟进行的关联交易
能有效降低财务费用,节约资金成本,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,也
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,一致认可该项关联交易。
公司独立董事就此关联交易事项发表如下意见:
华侨城集团公司向公司提供低于目前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
利率的借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,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。该关联
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。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开、公平、公正
的原则,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。
六、备查文件目录
1、华侨城集团公司与公司签署的委托贷款协议;
2、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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